党员违反计划生育法 超生 这个怎么处理呢 党员超生二次处罚合理吗 我可以申诉吗
问题描述:
根据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 1998年9月22日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一号公布
第十九条规定 已婚育龄流动人口因违法计划生育规定 在一地受到处理的 ,在另一地不因同一事实再次受到处理
我能不能根据这条 理解为 超生了 但是在一地方受到处理了(夫妻不是同一个县的) 在别的地方(妻子或者丈夫户籍所在的县) 不能再因为这件事 再一次被进行处罚 我可以这样理解吗
可是 为什么 在时隔多年以后 却又再一次收到了因为超生 而进行的处罚 我可以就此提出申述吗
其实上面的我也可以理解 我迷惑的是 当事人是党员 这个应该怎么处理的
可以提出申诉吗 我不是太懂党员 管理法规 但是第一次处理的时候已经处理好了 却在多年以后又因为同样的事件和理由再次被进行开除党纪的党纪处罚 这样合理吗
而且委员会去年12月8号下发的文件到2012年1月11号才送到当事人手中 这样是否合理
谢谢了 急啊 可以就此(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 1998年9月22日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一号公布
)这个理由提出第二次处罚的申诉呢
问题解答:
党员的管理除了国家的法规外,还有党的纪律。党纪处分不属于国家的行政处罚,而是作为一个社团内部的规定做出的处分。因此,你除了接受国家的行政处罚外,还要接受党的纪律处分。按照党的纪律,违反计划生育法规,是要开除党籍的。
不合理!!!!!!!!!!!!!!!!没天理!!!
我超生后,在乡政已交了社会抚恤金,而现在村员会又要我交,这是不是第二次处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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