哺乳期内的续签合同相关维权问题.
问题描述:
本人,户籍北京,12年1月5日跳槽到在现在B日资公司工作,第一次合同期1年,13年1月合同续签一年至14年1月4日,哺乳期到14年8月,本人本想与公司从14年1月开始续签第三次合同,且为长期合同。但是用工方以哺乳期自动续签为由提出想要续签需要到9月开始续签。但就续签没有提前书面或口头通知过本人。3月27日才正式提出。请问,1,哺乳期续签可否直接视为续签第三次无限期合同。2,或本人是否有权利要求从14年1月开始续签第三次长期合同。3,假设公司在8月哺乳期过后不与本人续签,本人是否有权要求赔偿。4,就自动续签前至续签后3个半月时间内没有任何书面通知事项,我是否有可维权内容。5,如果上述内容涉及可要求赔偿事宜,本人可提出如何要求。以上相关请麻烦解答。多谢证据补充:补充:交涉中一细节。3月26日,日本人总经理拿一份14年1月至15年1月的短期合同来与本人交涉,本人提出需要签长期合同时,日总称据他本人了解第4次合同才可为长期合同。在我多次主张后,日总提出再次和律师事务所确认后27日重新签订,于是在27日又重新提出正题观点(即称本已自动续签至8月所以想要续签必须到9月份)。并要求本人尽快补办续签相关签字手续。
问题解答:
1、处于哺乳期时,原劳动合同终止时,依法自然延长,直至哺乳期结束,延长期间不能视为原劳动合同续签,而是一种特殊延长。2,、你可以要求公司从14年1月开始续签第三次合同。3、哺乳期过后,原福利待遇不变的,公司已续签的,你可以获得经济补偿金。4、特殊时期的合同延长吗,是劳动法的一种特殊规定,也是一种对女职工的特殊保护,故不需要书面延长的协议,公司没有过错,不存在职工维权的事由。5、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是连续签订过两次固定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后,第三次签订劳动合同时,员工可以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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