哺乳期合同到期了,公司可以不续签吗?
问题描述:
我今年4月23日生的宝宝,7月22日合同到期,之前我已经在本公司工作了3年。产假7/9号结束后按时上班,强制调动了我的工作岗位,没有续签合同,产前工资现在还没有给,一直都没有人给到答复何时回给,我现在还在职,这期间不仅没有每天一个小时的哺乳假,而且经常加班,连周六都要求去加班;请问公司是否存在违法,我可以要求哪些方面的赔偿
问题解答:
【女职工 围产三期 劳动合同 自动延续】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三十四条规定:劳动者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满为止。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可以要求给付经济赔偿金。
劳动者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满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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