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内收养的小孩,离婚后可否要求对方解除收养关系吗?
问题描述:
我的朋友因前妻不能生育,在其离婚前合法收养了一个小男孩,离婚时女方要求抚养,抚养权判给妇方,(其实小孩就是为了女方养老的要求收养的),男方每月付抚养费帮助女方将小孩养大。现在小孩2周岁,女方提出不愿再抚养,要求男方抚养小孩。我这朋友不愿小孩再受女方纠缠,所以希望抚养小孩的同时,要求女方放弃与孩子的收养关系,不知法律上允许不允许,要怎样才能办理?谢谢!
问题解答:
你朋友的养子今年才2岁,属于未成年人。你朋友不能要求前妻提出解除与养子的收养关系,同时她还必须承担养子部分抚养费。根据《收养法》第26条之规定: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收养人送养人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年满十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你朋友夫妻双方在婚内共同收养的孩子,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与养子就形成了养父母与养子女的权利义务关系,就适用于我国婚姻法规定的父母与子女之间权利与义务关系。
收养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长大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从此条规定可以看出,在收养关系解除时,尚有劳动能力或生活来源的养父母,若在解除后丧失劳动能力或生活来源的,有权向与其有抚养关系的养子女要求履行。
一般来讲,在被收养人成年之前不能解除收养关系。但是你们可以与送养人协议解除。收养法第二十六条 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年满十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合法的收养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就适用我国婚姻法规定的父母与子女之间权利与义务关系。因此,女方有义务抚养小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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