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解答:

第一,《侵权责任法》第38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第二,《侵权责任法》第28条规定,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三,在本案中,被害人是由于第三人的行为受到损害,应当由第三人承担责任,因为行为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以应当由他的法定监护人,也即父母承担赔偿责任;第四,如果你们幼儿园存在过失,没有尽到教育管理职责,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第五,原则上你自己是不需要承担责任的,但如果你自己存在过失,幼儿园赔偿后,可以向你追偿



跟家长进行沟通谈话,让家长理解并且谅解,至于学生的医药费,大概是不能避免的!以后尽量看住孩子,毕竟家家只有一个孩子,都是宝贝,谁家的磕了碰了的都心疼。实在家长要求太过分,就需要找相关部门或者幼儿园出面协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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