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辞退孕妇应该如何保障自己(工作两年未签订劳动合同)
问题描述:
你好律师,本人2012年3月入职公司,到现在已经两年了,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目前怀孕6个月,老板说要辞退我,说我已经不适合这个工作了。公司还拖欠了我一年业绩的部分提成。他这样做是不是违法的?三期不是都受保护的吗,是不是指的在职期间?我们公司是个人企业,与老板发生纠纷已经没有继续上班的必要了。我怎么样才能正常合理的保护我的权益呢?怎么做才能正常合理的得到应有的补偿?谢谢解答。
问题解答:
如果你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情形单位属于违法解除合同,你可以要求支付赔偿金(经济补偿二倍) 你可以到当地劳动局申请仲裁,要求支付赔偿金。《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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