哺乳期被辞退,大家帮忙看看
问题描述:
律师您好!
我是一名民办院校的教师,2007年3月我与现在的单位签订三年劳动合同,2009年10月怀孕,怀孕期间合同到期,单位无理由的迟迟不肯和我续签,但我至2010年6月休产假之前一直正常上班,承担单位工作,期间没有任何工作过失。2010年11月产假结束我回单位继续工作,但是学校却以没地方安排为由一直没有给我安排岗位,并以我没有岗位为借口拒绝支付我的岗位工资,在这种情况下,我每天仍然正常出勤,最近学校又因为我在哺乳期,提出要给我调岗或者是辞退我,我想咨询一下:
1.孕期和哺乳期学校不肯和我续签合同,但是一直也没有辞退我并支付工资,是否可以认为合同自动续约?
2.学院拒绝支付我岗位工资是否合法?
3.如果我同意调岗,学院可以降低我的工资么?
4.在我不同意的情况下,学院是否有权利强制转岗降低我的工资待遇?
如果我接受学院辞退我的话,我可否要求学校赔偿我:
a、至哺乳期结束的工资(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工龄工资)
b、在学校工作四年的赔偿金的二倍 4*2*(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工龄工资)
c、学院没有提前通知我的代通知金:1个月工资
d、补偿入职试用期三个月学校没有给我交保险的保险金
e、要求学校继续缴纳三险一金至哺乳期结束!
请问法律可以支持上述哪些要求,除此之外我还有哪些需要注意的事情,期待您的指教。
万分感谢!!!
问题解答:
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赔偿金!都应该支付给你!
单位违法,上告。
劳动合同到期了没办法。赔偿也没几块钱陪给你
a/d/e三项都是可以要求的;b项可以要求3倍,即1倍的补偿金加2倍的赔偿金,补偿金计算方法:《劳动合同法》第47条: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按半年计算(这里的月工资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但是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劳动者月工资按前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计算),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 至于没有续签的劳动合同,既然学校提出要给你调岗,那就是承认了你们之间的雇佣关系。 对于c项,暂无找到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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