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7年与前夫离婚,小孩判给他,2000年我们共同出资在我单位购得单位福利房:'(他出的钱是我的2,
问题描述:
97年与前夫离婚,小孩判给他,2000年我们共同出资在我单位购得单位福利房:'(他出的钱是我的2,5倍),房产证和土地证都写的我的名字,因外单位人员是无法享受我们单位的福利房,2003年我们单位破产解体,我就长期在外打工直至现在,房子长期是他和孩子在住,现在孩子考上大学到外地上学,他想再婚,说房子是他的,叫我改名字 :(房产和土地的名字),我想咨询一下,他再婚,我没意见,但他再婚后我有没有权阻止他.不在房里住呢?如果改成他的名字,他 应该给我补偿呢?怎么补.偿(现在房价各自50%)?最好是更改成小孩的名下,我这些要求合理吗?
问题解答:
第一,房屋产权属于你所有,自然在他再婚后你可以要求腾退出该房屋,不过你要适当补偿他所出资房款及对应增值部分损失,如果变更到他的名下,道理是一样的;第二,如果更改为子女名下,视为对该子女的赠与,双方达成一致协议就好,如果你前夫本人还要居住的,你也可以要求他适当补偿。如有疑问,可以联系本律师(18782143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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